• 关键字:
您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省部规章 >浏览文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5日 |文章来源:通和物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关注莱州通和物业微信

版权所有 ?2016莱州市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鲁ICP备17045415号-1 Powered by 198lif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