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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0日 |文章来源:通和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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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节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节 行业自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二节 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三节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四节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

  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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