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门禁智能化管理或出入证管理的(包括车辆)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门禁卡或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门禁卡或出入证的,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制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证件管理的,证件回收后可多次使用的,按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3元的工本费。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物业小区等级定意见书;
6、《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
7、住宅小区总平面图;
8、物业服务测算成本;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时,不办理有关手续而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并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本《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收费标准等规定执行。同时,要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物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住房与建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期5年。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价〔200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