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计收;未办理房产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办理后与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有误差的,以《房屋所有权》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应多退少补。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视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情况,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或未出售的房屋,其物业服务费在不超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幅度内,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别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分别由承租人与车位产权人、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二十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用车库内的车位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位使用人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停车服务费根据停车服务成本、税金、利润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定价。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业主或者车位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其他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已购买或租赁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后,停车服务费在按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
第二十一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收停车位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位使用人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车位场地使用费和车位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具体管理模式,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时间在2个小时以内的不收费,超过2个小时以外部分可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独立专有车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再交纳车库服务费。
第四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和环卫管理单位收取劳务费。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借地位上的优势,对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电、停水、停气。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按规定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缴纳了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