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价局文件
烟价[2015]53号
烟台市物价局关于居民小区高层住宅供水供暖
二次加压收费问题的批复
莱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居民小区高层住宅供水供暖二次加压收费问题的请示》(莱价发[2015]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供水二次加压收费问题
省住建厅会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转发国家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13号),要求研究制定《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以规范全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在政策制定过渡期间,我市暂仍按照“据实分担,公示执行”的原则,允许二次供水企业将二次供水所产生的电费向各用户进行分摊,并向用户公示。待省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下发后,我市将根据其文件精神贯彻执行。
二、供暖二次加压收费问题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内供热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20号文件)明确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按照以上规定,集中供热收取的供暖费是最终到户价格。如供热政策和成本发生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烟台市物价局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