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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宠物饲养业主书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2日 |文章来源:通和物业

和睦邻里,厚德载物

——告宠物饲养业主书

尊敬的宠物饲养业主:

  随着您新居的乔迁和邻里的增多,大家对居家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近期内,小区宠物扰民和污染环境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广大业主的关注和不断投诉。为了我们小区的和谐安宁,为了我们家园的整洁干净,敬请饲养宠物的业主要洁身自好,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在愉悦自己的同时,不要影响和妨碍他人的生活和利益。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气才能生财。因此,请饲养宠物的相关业主,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有关规定,养犬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小区饲养的宠物体长不能超过50厘米。

  2、住宅小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养犬人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及年检手续,领取许可证。

  3、养犬人每年必须携犬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4、犬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养犬人自负。伤及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应民事责任,依法赔偿受害人其他损失。

  5、根据有关规定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禁止带宠物乘坐电梯出入。

  6、遛宠物时,请随身携带一些废报纸,在宠物方便后,及时把宠物的粪便清理到垃圾桶中。

  7、在小区遛宠物时,请用宠物专用绳牵着,避免伤及他人或给他人造成不便和麻烦。

  8、夜间宠物在家圈养时,请做好宠物的驯养和安抚,不要让宠物频繁狂吠,影响周围业主休息。

  小区的美好环境需要我们大家共同来维护,对于多次提醒不听劝告者,我们将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感谢您的支持理解,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莱州市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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