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华瑞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莱州市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方便华瑞园业主交纳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偿代收代交自来水费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委托内容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来水属专业经营设施,应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并收费到最终用户。但是,目前华瑞园住宅小区还未进行综合验收,也没与自来水公司“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受管理手续”。因此,甲方现委托乙方有偿为华瑞园业主代收代交自来水水费。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与自来水公司签订的供水合同,甲方拥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负责表井、总表后管道及设施的维护管理,或委托乙方有偿维护管理。
2、承担表井内设施的维修费用和所有水表的更换费用。
3、承担总表后管道及设施的维修费用。
4、承担总表后管道及设施破漏流失的水量和跑冒滴漏的损耗。
5、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清洁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乙方抄验表并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护、维修工作。
6、对于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表停、表坏,根据与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合同约定,督促供水单位无偿更换。并要求相关业主承担委托乙方,代为根据其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计的水量和水费。
7、承担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每两年更换校验计量总水表所发生的费用。
8、负责督促业主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9、委托乙方有偿代收代交华瑞园业主的自来水水费。
10、为乙方提供能够正常运行的预存充值水费操作系统一套(包括电脑)。
11、向乙方提供专用的自来水费空白发票,并对发票的使用进行监督。
12、承担用水单位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三、乙方权利义务
受甲方委托为华瑞园业主提供如下有偿服务:
1、正常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办理预存充值水费业务,并可为业主查询自来水费和预存水费余额。
2、每年2、5、8、11月的8——10日,入户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每月的22——25日,到自来水公司为业主代交水费。
3、业主逾期不交纳水费,有权按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水费千分之五的标准代收滞纳金。
4、有权监督、检查、制止业主故意跑冒滴漏及偷水行为,并报告甲方代为处罚。
5、对于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根据业主上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6、负责自来水表井内设施、总表后管道及设施的维护管理与维修。
7、在接到供水单位,因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网点作业施工造成的停水通知后,及时告知业主。
8、由于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予以退还或在下次收费时抵扣。
四、收费标准
1、自来水费。根据莱价格发[2009]21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水按每立方2.80元、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标准,向业主代收水费。
2、二次供水电费。本小区配有二次供水系统(无负)和增压设备各一套,电机功率分别为5.5千瓦。根据莱州市供水实际,参考其他高层小区收费标准,自第七层开始按每户的用水量,每立方米加收0.60元。
3、有偿服务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来水水费收缴不属于物业服务收费范围。乙方受甲方委托代收代交水费,应是有偿服务。有偿服务费为每立方水加收0.20元,由甲方或业主承担。
五、违约责任
1、任一方擅自变更、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2、乙方因收费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致用户投诉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给予考核,将考核情况反馈甲方。
六、附则
1、本合同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2、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增加合同条款时,须经对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3、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合同。
4、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以修改、补充合同的形式确认。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执二份。
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