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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自来水费委托合同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30日 |文章来源:通和物业

    委托方:华瑞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莱州市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方便华瑞园业主交纳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偿代收代交自来水费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委托内容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来水属专业经营设施,应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并收费到最终用户。但是,目前华瑞园住宅小区还未进行综合验收,也没与自来水公司“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受管理手续”。因此,甲方现委托乙方有偿为华瑞园业主代收代交自来水水费。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与自来水公司签订的供水合同,甲方拥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负责表井、总表后管道及设施的维护管理,或委托乙方有偿维护管理。

  2、承担表井内设施的维修费用和所有水表的更换费用。

  3、承担总表后管道及设施的维修费用。

  4、承担总表后管道及设施破漏流失的水量和跑冒滴漏的损耗。

  5、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清洁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乙方抄验表并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护、维修工作。

  6、对于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表停、表坏,根据与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合同约定,督促供水单位无偿更换。并要求相关业主承担委托乙方,代为根据其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计的水量和水费。

  7、承担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每两年更换校验计量总水表所发生的费用。

  8、负责督促业主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9、委托乙方有偿代收代交华瑞园业主的自来水水费。

  10、为乙方提供能够正常运行的预存充值水费操作系统一套(包括电脑)。

  11、向乙方提供专用的自来水费空白发票,并对发票的使用进行监督。

  12、承担用水单位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三、乙方权利义务

  受甲方委托为华瑞园业主提供如下有偿服务:

  1、正常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办理预存充值水费业务,并可为业主查询自来水费和预存水费余额。

  2、每年2、5、8、11月的8——10日,入户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每月的22——25日,到自来水公司为业主代交水费。

  3、业主逾期不交纳水费,有权按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水费千分之五的标准代收滞纳金。

  4、有权监督、检查、制止业主故意跑冒滴漏及偷水行为,并报告甲方代为处罚。

  5、对于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根据业主上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6、负责自来水表井内设施、总表后管道及设施的维护管理与维修。

  7、在接到供水单位,因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网点作业施工造成的停水通知后,及时告知业主。

  8、由于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予以退还或在下次收费时抵扣。

   

四、收费标准

  1、自来水费。根据莱价格发[2009]21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水按每立方2.80元、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标准,向业主代收水费。

  2、二次供水电费。本小区配有二次供水系统(无负)和增压设备各一套,电机功率分别为5.5千瓦。根据莱州市供水实际,参考其他高层小区收费标准,自第七层开始按每户的用水量,每立方米加收0.60元。

  3、有偿服务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来水水费收缴不属于物业服务收费范围。乙方受甲方委托代收代交水费,应是有偿服务。有偿服务费为每立方水加收0.20元,由甲方或业主承担。

  五、违约责任

  1、任一方擅自变更、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2、乙方因收费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致用户投诉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给予考核,将考核情况反馈甲方。

  六、附则

  1、本合同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2、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增加合同条款时,须经对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3、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合同。

  4、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以修改、补充合同的形式确认。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执二份。


  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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