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环境,共创美好家园,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临时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条 本临时规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企业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 、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健身设施。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及其它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服务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资金中支出。
6、有权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对住宅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及违反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7、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服从半数以上业主的决定。
8、有权对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提出建议、意见、批评或投诉。
9、有权建议业主委员会就某一项议题召集业主大会。
10、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它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第五条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在使用住宅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动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等公用部位,进行违章凿、钻、拆、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3、业主如需对其住宅进行装修,必须遵守《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服务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4、业主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分户表后部分(包括分户表)和表前至第一个阀门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5、业主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业主在本物业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践踏、占用绿化地。
(2)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3)乱抛垃圾、杂物。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5)损坏、涂画园林艺术雕塑。
(6)随意安装防护网。
(7)随意安装空调室外机。
(8)由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须经原设计排烟管道排放油烟)。
(9)随意定制书报箱、奶箱等(安装前请咨询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将按照事先规划好的指定区域和样式指引业主安装)。
(10)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11)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2)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3)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用住宅开舞厅、招待会、商店、门诊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
(14)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15)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