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您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地方政策 >浏览文章
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7日 |文章来源:通和物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向本市住宅小区、别墅、非住宅房屋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对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及为业主提供代办性服务、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烟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并对市属及外地驻烟的物业管理企业在芝罘区范围内实施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确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管理服务的性质、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级公寓、别墅区和非住宅房屋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代办性服务、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办法。物业服务等级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服务水平等因素,实行百分制评定。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自评,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审定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再按申报、审批程序,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企业审定。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审定后,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开发的商品房在租售时,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商可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管理期限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管理期限届满时,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遵循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评定,每两年考评一次。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后,按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确认或备案新的收费标准。考评不足60分(不含60分)的,限期一个月内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等级标准的,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返回列表页

关注莱州通和物业微信

版权所有 ?2016莱州市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鲁ICP备17045415号-1 Powered by 198lif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