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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将执行生活电价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4日 |文章来源:通和物业

  大众网烟台4月12日讯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要求,烟台市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从5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面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政策。

 

  按照规定,烟台市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公用附属设施的非经营性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即0.555元/千瓦时执行。 

  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要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摊比例或用电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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