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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0日 |文章来源:通和物业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


  1、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三项构成。


  (1)物业服务成本包括: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⑥办公费用;⑦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2)法定税金包括:①营业税及附加费和水利建设基金,占营业收入的5.65%。②企业所得税占营业收入15%的25%。


  (3)企业利润,占营业收入的3——5%。


  2、收费依据及项目


  (1)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收费包括:自备变压器的用户电费、住宅物业服务费、非住宅物业服务费、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的停车服务费以及房屋装饰装修履约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包括垃圾的清扫和清运)。


  (2)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收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不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宽带数据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大中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3)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当另行约定。


  (4)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3、收费标准


  (1)住宅物业服务费。根据《莱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莱价[2010]16号),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一类高层住宅小区0.90元(含电梯运行费0.30元),多层0.60元;普通住宅二类0.45元,三类0.35,四类0.25元。


  (2)非住宅物业服务费。根据《莱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莱价[2010]16号),“普通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商业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限价,其收费标准不超过所在小区住宅收费标准的2.5倍”之规定,本公司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0.50——1.50元。


  (3)停车服务费。用于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的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的停车服务费,暂按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0元计收。待上级有新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下达,即按新的标准执行。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4)电费。本公司物业服务区域自备变压器的,供电公司计费到总表。我公司须向供电公司预购电量,为业主提供用电服务。因此,业主每月用电要按莱州市供电公司的销售电价:生活用电0.5469元/度,商业用电0.969元/度的标准,向我公司按实际用量交纳电费,或用IC卡到小区物业服务办公室预购电量(使用供电公司变压器的,业主自己每月到供电公司营业厅交费)。


  (5)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0元计收。


  (6)房屋装饰装修履约保证金每户2000元,装修管理费(含垃圾的清扫和清运)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2元。


  (7)因业主原因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或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其物业服务费或停车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下浮20%计收。


  (8)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护、维修的材料费用,由业主自己负担。


  (9)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要求我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4、计费起始


  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乙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即业主自拿到房屋钥匙之日起,就应该按照房产证上标明的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每月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2)(乙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5、收费方式


  (1)电费、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每月收缴一次(以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每月的15、16日或在接到公告通知后,到小区物业办公室办理交费手续。


  (2)物业交付后的首次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预交3个月,自备变压器的小区电费每户预交300元。从第四个月开始,上述费用按月实际发生计收。


  (3)业主出租物业的,仍要负责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和承租方有约定的,按约定交纳。


  (4)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并到我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5)如我公司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6)业主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我公司将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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