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由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报请政府有关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6、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业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积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业主大会对业主的投票权,按照业主户数计算,一户计算为一票。
第十四条 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投票,委托代表投票要有业主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
业主也可以一栋楼为单位,推选楼长作为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管理权利。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必须有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在会上提出的一切事项内,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以上通过。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式及其他形式,如遇票数相等,则会议主持人(业委会主任,如有缺席,由业委会副主任主持),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还可投一票决定票。会议表决通过后,住宅小区每位业主均应服从和遵守。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经市(区)政府建立登记核准后依法使用各项权利,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
执行委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
第十九条 经持有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4天内就其提议做出答复,并决定是否需召开业主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 住宅区所有有投票权的入住业主,应按业主委员会的公告要求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临时规约由物业服务公司组织业主签订。以入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订后生效,并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本临时规约一式两份,业主签字后生效,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临时规约在本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通过新的业主规约之前有效。
业主签字: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