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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8日 |文章来源:通和物业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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