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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物业管理知识竞赛试题(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4日 |文章来源:通和物业

  问:该业主是否应该交这笔物业管理费?

  答:这笔物业管理费业主不用交。

  【分析】现实中,经常出现建设单位遗留下来的诸如房屋质量、社区配套等问题,而业主把这些问题全部算到物业管理企业头上而让其退出管理,这对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是很不公平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开发商没有交付合格的商品房,冯某有权拒绝入住,既然没有办理入住手续,当然也就无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冯某与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属格式条款,由于该条管排除了冯某作为业主对房屋的验收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

  6、代收费纠纷暴露物管难题

  【案例】刘先生从2001年开始入住济南某小区,入住后就出现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他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都没有维修好,这不仅给他的家庭造成经济损失,也给生活带来不便,因为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刘先生就一直拒交水电费、物管费。

  问:刘先生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

  【分析】刘先生由于房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并不能作为拒交水电费、物管费的正当理由。

  7、家中被盗迁怒小区绿化

  【案例】李先生为了解决居住困难,将天井封闭改建为居室,并在天井围墙上开了窗。2005年5月,李先生回家后发现天井上的防盗窗被撬开了,屋内被翻的乱七八糟,单单现金损失就达1万多元。两天后的凌晨二时许,李先生又听见小偷撬隔壁邻居家铁窗的声音,幸亏李先生及时高喊才吓跑了小偷。

  李先生认为,窗前绿化树长得枝繁叶茂,这为小偷提供了天然“屏障”。小区物业应当赔偿其损失。

  问:小区物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不应该,小区物业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分析】李先生居室被盗造成财物损失系案外人实施的盗窃行为所致,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盗窃行为造成的侵害后果并没有过错。

  8、违法装修造成损失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某小区很多住户擅自将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出租给他人居住;有时承租人也擅自进行装修、改造。很多业主向物业公司反应情况,物业公司只是告诫了相关人员和报告了有关部门,但没制止住。因此造成的屋顶漏水等问题。

  问: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该事件承担责任?

  答:不应该承担责任。

  【分析】物业公司只是企业法人,依法从事业务活动,没有任何行政管理方面的权限。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公司对管理区域内装修的管理,仅限于告知注意事项、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当再承担责任。

  9、广告贴入小区电梯

  【案例】某小区电梯里突然出现广告,并不时更换内容,而物业公司未对业主做出任何解释,一位业主曾在物管公司财务看到一份出租电梯内空间给广告公司的合同。

  问:电梯间做任何用途业主是否应该知情,出租收益应该怎样处理?

  答:应该知情。出租收益也应是全体业主共有。

  【分析】电梯间是公共设施,就应是全体业主共有,做其他用途之前当然要通知所有业主。公共设施所有收益也应是全体业主共有,应该全部用于小区物业管理方面,不能被物业公司擅自分割至个人。《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0、排水管堵塞渗漏  物业公司应赔偿

  【案例】沈某是一住宅小区501室业主,一天凌晨,他在一场暴雨中发现,雨水从楼上渗入他的家中,床垫、被子、家电等都不同程度的被水浸湿,装修一新的房间也遭到一定的破坏。沈某沿着渗水一路查上去,最终发现时楼顶的排水管道被一只饮料瓶堵住,致使雨水不能从管道排出,沿着屋面缝隙从上而下流入他家。于是沈某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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